梅州市诗词学会(原名嘉应诗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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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应诗社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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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6-10 14:52:1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嘉 应 诗 社 章 程
(2014年5月29日第七届社员代表大会修改)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第一条 嘉应诗社是梅州市中华诗词爱好者的群众性团体,是广东中华诗词学会的团体会员,是经市民政部门批准、挂靠梅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市级诗词组织。
第二条 本社的宗旨是,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坚持“两为”、“双百”方针,团结和带领梅州市诗词爱好者,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秀传统,推进诗词的创作和研究,鼓励诗词的改革和创新,更好地反映新时期的社会生活,为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共同努力。
第二章  任  务
第三条  嘉应诗社联系和指导本市各县(市、区)诗词组织,根据当地的中心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举办“百人诗会”等各种形式的诗会活动,以促进全市诗词创作、研究和交流;适时地组织社员深入实际开展采风活动;每年举办两次社员雅集或开展学术研讨活动;为社会提供研讨、培训等服务;定期出版《嘉风》诗刊,主办《梅水诗丛》和嘉应诗社网站。支持和帮助机关单位、工矿企业、农村和学校开展诗教及诗词创作活动。
第四条  加强与海内外诗社及诗词爱好者的联系。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国内外中华诗词活动。
第三章  社  员
第五条  凡爱好中华诗词,具备一定的创作能力或研究水平,承认本社章程的人士,向本社提出申请,送交三至五首格律诗词作品,经社员二人介绍,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社社员。
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: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有权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在本社书刊、网站上发表诗词作品和论著。社员应遵守本社章程,执行本社决议,积极参与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,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四章  机  构
第七条  本社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,制定和修改章程,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,听取和审议本社财务报告,讨论决定社内重大事项。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
第八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选举产生常务理事,决定常务理事的任免,决定其他有关社内的重大事项。理事会任期五年。理事会不定期举行会议,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。
第九条  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选举产生本社社长、副社长、秘书长,决定聘请诗社顾问,推举荣誉社长和名誉社长,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决定增补个别常务理事;任命《嘉风》、《梅水诗丛》编辑委员会成员和嘉应诗社网站领导成员。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,负责处理诗社带全局性的工作,决定本社重要的活动,批准吸收社员。
第十条 本社接受中共梅州市委宣传部的领导,接受梅州市文联、市民政局的管理和指导,接受社员群众的监督。实行民主集中制,坚持经济民主、社务民主、学术民主。尊重和维护社员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益。
第十一条 本社办公地点设在梅州市文学艺术活动中心六楼。
第五章  经  费
第十二条 本社活动经费来源:向地方财政申请拨款,接受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本社社员的赞助,收取社员会费以及《梅水诗丛》出版手续费。
              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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